狱中血书

〔明代〕杨涟

涟今死杖下矣!痴心报主,愚直仇人;久拼七尺,不复挂念。不为张俭逃亡,亦不为杨震仰药,欲以性命归之朝廷,不图妻子一环泣耳。

打问之时,枉处赃私,杀人献媚,五日一比,限限严旨。家倾路远,交绝途穷,身非铁石,有命而已。雷霆雨露,莫非天恩,仁义一生,死于诏狱,难言不得死所。何憾于天?何怨于人?

惟我身副宪臣,曾受顾命。孔子云:“托孤寄命,临大节而不可夺!”持此一念,终可以见先帝于在天,对二祖十宗与皇天后土、天下万世矣。大笑,大笑,还大笑!刀砍东风,于我何有哉?

涟即身无完骨,尸供蛆蚁,原所甘心。但愿国家强固,圣德刚明,海内长享太平之福。此痴愚念头,至死不改。

作品简介

《狱中血书》是明代杨涟所作的一篇散文,是明代著名官员杨涟在狱中写下的绝命书。杨涟因弹劾魏忠贤等阉党权贵,被诬陷下狱,遭受酷刑折磨。在生命的最后时刻,他咬破手指,以血代墨,写下了这封充满悲愤与忠诚的血书。

创作背景

天启五年(1625)七月,在历经钢针作刷、铜锤击胸、土袋压身、铁钉贯耳等毫无人性的酷刑之后,已经处于濒死状态的杨涟,咬破手指写下了这篇绝命血书。读之激昂悲壮,感天地、泣鬼神!

翻译注释

翻译

杨涟如今将死于狱杖之下!一片痴心来报陛下,因为耿直而被奸人仇视;豁出性命已久,不再有什么挂念。面对奸党当政,不愿像汉代张俭那样到处逃亡,也不愿像东汉杨震一样服毒自尽。想以这条性命来报答朝廷,不及顾念妻儿哭泣哀痛。

刑讯逼供之时,被冤枉定为贪赃之罪。狱吏为了献媚,发下严格的命令,每五日便来追赃。家庭倾覆,归路已远,故交断绝,穷途末路,我的身体也不是铁石所做,只是豁出性命一条而已。拷打折磨,难道不也是天恩吗?一生躬行仁义,最终死在诏狱,不能说没有死得其所。对上天和别人还有什么怨恨吗?

只因我身担御史的职责,曾经受过先帝顾命,孔子说过:“被托付幼主和国家政事的人,面临生死关头而不能动摇屈服!”坚持着这样的信念,死后也可以面对先帝的在天之灵,无愧于二祖十宗、天地和千秋万世了。念及此,除了大笑大笑还是大笑,刀斧交加,又能把我怎么样呢?

杨涟即使粉身碎骨,尸体被蛆蚁所食,都是心甘情愿的。只希望国家强盛,皇上圣明,天下之民能长久的享受太平之福。这种愚痴的念头,虽死不改。

注释

(1)仇人:为人所仇视。

(2)张俭:东汉高平(今属山西)人,字元节。延熹初为东部督邮,弹劾宦官侯览,为览所诬,遂遁去。望门投止,人皆重其名行,破家相容。前后受其牵连受诛者以十数,宗职并皆殄灭。

(3)杨震:东汉华阴(今属陕西)人,字伯起。延光初为太尉。被宦官樊丰所谮,遣归本郡,于途中饮鸩而死。

(4)仰药:服毒。

(5)打问之时:刑讯逼供,冤枉定为贪赃罪。

(6)比:对犯人追赃。

(7)诏狱:锦衣卫奉皇帝命令而成立的专案。

(8)宪臣:御史台又称宪台,杨涟官职为左都副御史,故称。

(9)顾命:《尚书.序》:“成王将崩,命召公、毕公率诸侯相康王,作顾命。”《传》:“临终之命曰顾命。”封建社会,皇帝临终前往往召集亲信大臣托付后事,嘱咐辅佐新君。参与此事的大臣称为顾命大臣。

(10)托孤寄命,临大节而不可夺:《论语.泰伯》:“曾子曰:‘可以托六尺之孤,可以寄百里之命,临大节而不可夺也!’”此处引作孔子语,系作者误记。

(11)先帝:指明光宗朱常洛。

(12)二祖十宗:指明熹宗(当时在任的明朝皇帝)之前的所有明朝皇帝——太祖、成祖、仁宗、宣宗、英宗、宪宗、孝宗、武宗、世宗、穆宗、神宗、光宗十二君。(惠宗、代宗当时无庙号,因此不算)

(13)皇天后土:即天地。

全文拼音版

zhōngxuèsh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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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介绍

杨涟(1572—1625),字文孺,号大洪,明代湖广应山(今属湖北广水)人。万历三十五年(公元1607年)进士。初任常熟知县,因考选清官第一,入朝任给事中。神宗病危,力主太子进宫服侍皇帝。天启五年(公元1625年)任左副都御史,因弹劾魏忠贤二十四大罪,被诬陷,惨死狱中。后平反昭雪,谥号“忠烈”。有《杨忠烈公文集》传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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杜君曰:“是疾易传染,遘者虽戚属不敢同卧起。而狱中为老监者四,监五室,禁卒居中央,牖其前以通明,屋极有窗以达气。旁四室则无之,而系囚常二百余。每薄暮下管键,矢溺皆闭其中,与饮食之气相薄,又隆冬,贫者席地而卧,春气动,鲜不疫矣。狱中成法,质明启钥,方夜中,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,无可旋避,此所以染者众也。又可怪者,大盗积贼,杀人重囚,气杰旺,染此者十不一二,或随有瘳,其骈死,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。”

余曰:“京师有京兆狱,有五城御史司坊,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?”

杜君曰:“迩年狱讼,情稍重,京兆、五城即不敢专决;又九门提督所访缉纠诘,皆归刑部;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书吏、狱官、禁卒,皆利系者之多,少有连,必多方钩致。苟入狱,不问罪之有无,必械手足,置老监,俾困苦不可忍,然后导以取保,出居于外,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,而官与吏剖分焉。中家以上,皆竭资取保;其次‘求脱械居监外板屋,费亦数十金;惟极贫无依,则械系不稍宽,为标准以警其余。或同系,情罪重者,反出在外,而轻者、无罪者罹其毒。积忧愤,寝食违节,及病,又无医药,故往往至死。”

余伏见圣上好生之德,同于往圣。每质狱词,必于死中求其生,而无辜者乃至此。傥仁人君子为上昌言:除死刑及发塞外重犯,其轻系及牵连未结正者,别置一所以羁之,手足毋械。所全活可数计哉?或曰:“狱旧有室五,名曰现监,讼而未结正者居之。傥举旧典,可小补也。

杜君曰:“上推恩,凡职官居板屋。今贫者转系老监,而大盗有居板屋者。此中可细诘哉!不若别置一所,为拔本塞源之道也。”余同系朱翁、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,遘疫死,皆不应重罚。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,左右邻械系入老监,号呼达旦。余感焉,以杜君言泛讯之,众言同,于是乎书。

凡死刑狱上,行刑者先俟于门外,使其党入索财物,名曰“斯罗”。富者就其戚属,贫则面语之。其极刑,曰:“顺我,即先刺心;否则,四肢解尽,心犹不死。”其绞缢,曰:“顺我,始缢即气绝;否则,三缢加别械,然后得死。”唯大辟无可要,然犹质其首。用此,富者赂数十百金,贫亦罄衣装;绝无有者,则治之如所言。主缚者亦然,不如所欲,缚时即先折筋骨。每岁大决,勾者十四三,留者十六七,皆缚至西市待命。其伤于缚者,即幸留,病数月乃瘳,或竟成痼疾。余尝就老胥而问焉:“彼于刑者、缚者,非相仇也,期有得耳;果无有,终亦稍宽之,非仁术乎?”曰:“是立法以警其余,且惩后也;不如此,则人有幸心。”主梏扑者亦然。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:一人予三十金,骨微伤,病间月;一人倍之,伤肤,兼旬愈;一人六倍,即夕行步如平常。或叩之曰:“罪人有无不均,既各有得,何必更以多寡为差?”曰:“无差,谁为多与者?”孟子曰:“术不可不慎。”信夫!

部中老胥,家藏伪章,文书下行直省,多潜易之,增减要语,奉行者莫辨也。其上闻及移关诸部,犹未敢然。功令:大盗未杀人及他犯同谋多人者,止主谋一二人立决;余经秋审皆减等发配。狱词上,中有立决者,行刑人先俟于门外。命下,遂缚以出,不羁晷刻。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仓,法应立决,狱具矣,胥某谓曰:“予我千金,吾生若。”叩其术,曰:“是无难,别具本章,狱词无易,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,俟封奏时潜易之而已。”其同事者曰:“是可欺死者,而不能欺主谳者,倘复请之,吾辈无生理矣。”胥某笑曰:“复请之,吾辈无生理,而主谳者亦各罢去。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,则吾辈终无死道也。”竟行之,案末二人立决。主者口呿舌挢,终不敢诘。余在狱,犹见某姓,狱中人群指曰:“是以某某易其首者。”胥某一夕暴卒,众皆以为冥谪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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羽翼三元圣,发辉两太阳。

应念覆盆下,雪泣拜天光。